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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商标、注册商标相比,法律显然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多、更全面,不仅是在同类当中作出了保护,甚至还进行了跨类保护。那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律霸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含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的大小、强弱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二、侵犯驰名商标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侵权者与商标所有人经营的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侵权的获利确定损害赔偿额似呼不太合理,以商标权人的损失作为计算标准也难以掌握。因此如何正确确定此类案件中的赔偿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般仍是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酌情确定。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以合理得调查费用作为赔偿数额,有些法院则不以合理的调查费用为赔偿标准。我们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参照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混淆、误认及联系程度,适度合理的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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